心理罪第十一章 录像带

查看目录    直达底部

几天后,局里正式作出决定:根据韩卫明作出的测谎结论,专案组继续工作,查清案件事实。邢至森故意杀人案(预备)另案处理。

肖望继续对城湾宾馆这条线展开调查,并随时向方木透露调查进展。据他介绍,城湾宾馆成立于2001年,经理叫金永裕,从税务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宾馆并无可疑之处及违法乱纪行为。

与此同时,方木也在私底下进行调查,首要的目标是丁树成。这个已经失踪很久的人也许就是解开所有谜题的钥匙。他无法忘记邢至森家里那个房间,无法忘记那个冰柜,无法忘记蜷缩在冰柜里的邢娜。方木不知道自己这么做是否正确,甚至不知道是否有价值。

然而,做事之前,一定要考虑它是否有价值吗?

周三下午,调查组第三次例会。

对邢至森的羁押即将超过法定期限。如果再不尽快找到邢至森无罪的证据,市局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再翻案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会议室的门忽然被推开了,一个人大踏步闯进来,直奔长桌一端的局长而去。

是郑霖。

局长皱皱眉头:“郑霖,我们在开会,你先出去。”

“我知道,我就是为了这个案子来的。”郑霖脚步不停,径直走到局长面前,“我们有重大发现。”

询问室的面积不到十平米,一下子涌入十几个人,立刻显得拥挤不堪。局长感到了背后的压力,回身指指方木、肖望和郑霖等几个人:“你,你,你,还有你留下,其他人都出去。”

室内稍稍宽敞一点之后,他转身面向桌前的年轻人,心平气和地问道:“你是谁?”

年轻人抬起头来,方木马上和肖望交换了一下目光。

是景旭。

面对这么多警察,景旭显得有些局促不安,目光也游移不定。郑霖开口了:“他叫景旭,是城湾宾馆的保安员,案发当天就是他值班。”

“哦?”局长转向郑霖,“你说的重大发现是什么?”

“录像带。”郑霖扬扬手里的一个档案袋,“这里清晰地记录了案发当天走廊里的情形。”

方木的眼睛一下子瞪大了,他突然觉得自己已经知道郑霖从城湾宾馆拿走的那些录像带的用途,但还心存一丝侥幸……

“录像带?”局长诧异地转过头来,面向景旭,“不是因为监控系统调试,当天没有录像吗?”

景旭看看局长,又看看郑霖,嘴唇嗫嚅着,似乎不知该怎么回答。

“是这样,当时有几个摄像头已经调试完毕了。”郑霖替他回答,“其中就包括六楼南侧的一台——恰好正对着那条走廊。”

局长扫了郑霖一眼,又面向景旭:“当时你为什么不交出来?”

“我,”景旭低下头,“我……”

“他害怕受到报复,也不想让宾馆受到牵连。”开口的又是郑霖。

局长再次回头看了看郑霖,眉头皱了起来。

方木的心跳骤然加速,之前不祥的预感正一点点变成现实。

录像带一共1小时40分。开头的1小时20分毫无特别之处。下午4点01分的时候,一个高大的男子忽然出现在走廊里,虽然是背影,但从穿着的衣物来看,应该是老邢。

每个人都兴奋起来,目不转睛地盯着屏幕。男子进入624房间后,屏幕上暂时恢复了平静。然而这平静仅仅维持了2分12秒,624房间的门忽然打开,一个男子从里面疾奔而出,随即,老邢也追了出去。从房间里倾泻而出的阳光照亮了门口的地毯,方木看着那一块光斑,忽然,他的眼睛睁大了……

郑霖,你这个蠢货!

大约10秒后,画面的下方突然出现了三个戴着口罩的人。他们迅速进入624房间,又把门关上。1分20秒后,先是两人合抱着一个长条物从房间里出来,后面的人拎着一个鼓鼓囊囊的黑色塑胶袋。三人脚步不停,迅速从画面下方消失。

局长直起腰来,并没有立刻发表意见,他挥挥手让其他人出去,唯独把郑霖留了下来。

方木和肖望回到走廊里,肖望一脸兴奋:“这下问题就简单了,有了这个证据,就能证明老邢的话了。”方木苦笑了一下,没有回话,转身面向窗外。

忽然,室内的声调高了起来,能隐隐听到局长在大吼:“……你长着脑子是干吗的,你觉得现在还不够乱吗?”

方木回过头来,恰好遇到肖望的目光,两个人面面相觑,正在此时,会议室的门被猛然拉开了,一脸怒色的局长探出头来,指着方木喝道:“你,进来!”

方木急忙走进会议室,听到局长在身后重重地摔上房门。面色同样阴沉的郑霖手叉着腰,扫了方木一眼就把头扭向另一边。

“好,小方,你来说说看,”局长没有面朝方木,而是咄咄逼人地看着郑霖,“你怎么看这录像带?”

方木心里明白,一切已经无法再隐瞒了,可是仍然忍不住看了看郑霖。郑霖也终于回过头来,目光不再强硬,甚至有一丝乞求。

“你不用看他!怎么想的就怎么说!”局长冷冷地说道。

方木垂下眼睛:“那录像带是假的。”

“看看!看看!”局长狠狠地一拍桌子,“小方不是专业的技术人员,都能看出问题——你以为物证科的人都是傻子?”

郑霖没有理会局长,依旧死死地盯着方木:“你凭什么说是假的?”

方木抬起头,尽量用平淡的语气说道:“案发时间是下午四点左右,太阳应该在西南方,而624房间在正南方,所以,阳光不可能从房间的窗户一直照射到走廊里——你的录像带,应该是下午一点左右拍的。”

郑霖怔了几秒钟,整个人忽然晃了晃,最后倚着桌子勉强站住了。

“中午十二点半拍的。”郑霖莫名其妙地笑笑,“好不容易找到的时间。”

说完,他的目光就散开来,盯着脚下的一块地砖,一动不动了。

沉默,在三人之间蔓延开来,渐渐浓稠,最后竟沉沉地压得人喘不过气来。

良久,局长开口了:“行了,你随便找个什么借口把那小子打发走。这件事到此为止!不要再提了。”

郑霖的语气软了下来:“只要我们相信这录像带是真的,不就行了吗?”

“操!”局长一脚踹翻了身边的椅子,“你他妈疯了吧?这是伪造证据!徇私枉法!你也想像老邢那样进去啃窝头是吧?”

正在这时,门被敲响了,随即,肖望小心翼翼地探进头来,小声对局长说:“谈完了吗?”

“有事?”局长毫不客气地问道:“有就快说!”“刚才……那个……”

肖望一脸尴尬,“您最好下楼去看看。”

局长低声骂了一句,大步走了出去。

房间里只剩下方木和郑霖,气氛却更加凝重。

方木默默地站了一会儿,低声问道:“为什么要这么做?”

郑霖重重地呼出一口气:“我跟老邢干了十几年了,他出了事,我不能不管。”

“可是你做的这一切毫无意义!”方木忍不住低声吼道,“搞不好把自己都牵连进去!”

“我不怕!”郑霖猛地抬起头,目光炯炯地瞪着方木,“只要老邢没事,我做什么都行!”

“局长说的没错,”方木咬着牙,“你他妈果真疯了!”说罢转身欲走。

郑霖一把拽住他的胳膊,方木用力甩了两下,竟然挣不脱。

“你告诉我,老邢到底对你说什么了?”郑霖的眼睛里是一种失去理智的狂热,“我们可以帮你!”

“我不会告诉你。”方木停止挣扎,低声说道,“因为我不相信你。”

“什么?你居然……”郑霖的脸扭曲起来,“我们认识的时间不算短了……我们还共过事……”

“事情发展到现在……”方木用力掰开郑霖的手,一字一顿地地说,“我谁也不相信!”

说罢,方木转身向门口走去,刚拉开门,却被当胸推了一把,踉跄了几步才勉强站住。

两个人闪了进来,并关上了门。

方木看看他们,是阿展和小海。

“回答郑支队的问题,”阿展冷冷地说道,“否则就别走。”

方木看看他,又扭头看看郑霖,笑笑:“我要是不回答呢?”

“那就别怪我不客气。”小海从身后抽出一样东西,“啪”地甩开,是一把ASP警棍。

“那就试试吧。”

一个声音突然在门口响起,紧接着,一个高大的身影迅速闪进了房间,站在了方木身边。是肖望。

“新来的,这不关你的事。”郑霖冷冷地说道,“别自找麻烦。”

“关他的事,就关我的事。”肖望面无表情,“你可以试试看。”

郑霖的脸色变得铁青,他一步步走到肖望面前,几乎碰到了他的鼻尖。“我再跟你说一遍,这不关你的事。别自找麻烦。”

“呵呵。”肖望毫不退让地回望着郑霖,“在你们局里动手打架,我无所谓,但是你最好先解决你自己的麻烦。”

“哦?”郑霖脸上的凶狠一下子变成了诧异,“你什么意思?”

“局长让我叫你下去。”肖望的眼神中满是揶揄,“景旭在询问室里闹呢。”

一进询问室,方木就愣住了。

景旭赤裸着上身,能看到到处都是瘀伤。他面前的桌子上摆着一个敞开的信封,里面是厚厚一沓钱。

眼前这一幕显然也出乎郑霖的意料,足足半分钟后,他才回过神来。

“你干吗?”郑霖的声音寒意十足,“脱衣秀?”

“他举报你暴力取证。”一直站在一旁默不作声的局长开口了,“还有……”

“还有徇私枉法。”

方木循声望去,一个西装革履的高大男子走了进来,身后跟着一个小个子。

“金永裕,城湾宾馆的经理。”肖望凑到方木耳边小声说道。

“你是谁?”局长上下打量着他,冷冷地问道。

金永裕做了自我介绍,又指指身边的小个子:“这是我的律师。”

“你有什么事?”局长扫了一眼金永裕递过来的名片。

“景旭是我们宾馆的员工,我代他举报你们的警察有暴力取证、收买证人、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的行为,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跟你有什么关系?”郑霖打断了他的话,“你凭什么替他出头?”

“呵呵,那就要问你了。”金永裕慢条斯理地开口了,“你伪造了这份证据,接下来肯定要进行子虚乌有的调查,那将会对我宾馆的声誉和正常经营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当然不能坐视不理。”

郑霖的脸红一阵白一阵,双手也捏成了拳头。他扭头看看景旭,后者冻得直哆嗦,看也不看郑霖一眼,脸上却是一副幸灾乐祸的表情。

“我小看你了。”郑霖轻声问道,“你早就计划算计我了,对吗?”

景旭盯着桌面,慢慢地说:“你不用威胁我,我是个守法公民。”

“行了!”局长眼见郑霖又要发火,急忙息事宁人,他转向金永裕,低声问道,“你想怎么样?”

“我刚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金永裕依旧是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如果您处断不公,我会向检察院和政法委反映这件事情。”

局长默默地盯着他看了几秒钟,忽然大声说道:“郑霖、阿展、小海,现在立刻交出你们的配枪和证件,从即日起停职接受调查。”